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保证就业工作公平、公正、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兼顾学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利益的原则。学院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三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就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就业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成立领导小组,就业指导中心全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密切配合,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协调、各系具体落实、全员积极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
第五条 就业指导中心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部署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三)收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
(四)负责与学生就业有关资料的收发、归档及信息统计工作;
(五)加强与省教育厅有关职能处室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报送学院就业资料;
(六)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拓就业市场;
(七)积极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就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全院就业指导课程建设与课程标准的制定;
(九)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十)做好毕业生状况调查和用人单位回访工作;
(十一)负责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就业率情况,为制定招生计划提出建议;
(十二)做好各系就业工作评估和学院就业工作总结;
(十三)完成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党总支书记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本系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系教职工通报毕业生工作情况;
(二)做好毕业生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三)积极开拓本系有关专业对口的就业市场,建立专业实践、实习和就业基地,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本系毕业生需求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学院;
(五)负责本系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和就业推荐工作,协助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管理本系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六)做好本系的就业工作总结;
(七)做好本系毕业生状况调查和用人单位回访工作;
(八)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七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生涯规划、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为重点,突出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的就业指导模式,建立和完善“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人性化、全员化”的就业指导工作机制。
第八条 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逐步建立就业指导课程教师的准入制度,未达到要求的教师不能担任就业指导课的授课任务。
第十条 通过交流,研讨,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院就业指导能力。每年举办全院就业指导课程教学比赛,推荐优秀教师参加省级就业指导课程教学比赛。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课分为两种类型:
(一)学院列入必修课的课程。课程名称为《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共计40课时、2学分,分四学期(每学期10课时)完成授课。课程标准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各系负责安排教师完成授课任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
(二)就业指导中心举办“就业指导大讲堂”,定期以报告会的形式针对当前热点和学生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题就业指导。
第四章 就业推荐和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专升本考试提高学历或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
第十三条 各系负责就业推荐表发放及毕业生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
(一)就业指导中心发布就业信息;
(二)学生到本系报名,报名前应充分了解单位性质和岗位工作内容,并充分征求家庭意见;
(三)各系初审报名名单,参考学生日常表现等因素,根据用人单位需求量,最终确定拟推荐参加面试的学生名单;
(四)各系将初审名单报至就业指导中心(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五)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名单后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参加面试学生名单;
(六)就业指导中心按复审通过名单组织学生面试,涉及相关专业的系应派专人协助就业指导中心组织面试。学生应身着正装排队有序参加面试,对不服从组织或未身着正装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取消其面试资格;
(七)面试成功学生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并按规范填写;
(八)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各系及就业指导中心填写意见并盖章,用人单位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协议生效;
(九)就业指导中心到陕西省教育厅办理报到证,学院派遣。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院不推荐其参加用人单位面试:
1.有擅自违约的记录;
2.因违纪、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顶岗实习期间表现不合格、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自身原因(除不可抗原因以外)被单位解除就业协议;
3. 有报名但未参加面试的记录;
4.提供虚假个人资料、谎报个人成绩等。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视为毕业生主动违约:
1. 毕业生参加了用人单位宣讲会,在充分了解用人单位性质、待遇等情况后,向用人单位递交了简历并参加面试,用人单位决定录用毕业生时,毕业生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2.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又因个人原因(不可抗原因除外)提出解除就业协议;
3.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3天以上,或因表现不合格、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被单位退回的。
第十七条 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的违约申请,采取严格审批程序,非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原则上不批准违约申请。如属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在取得相应书面证明后,为毕业生发放新协议书。
第十八条 如用人单位主动与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就业指导中心应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及时了解情况,并做好毕业生的再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就业指导中心应主动了解毕业生情况,对困难生应重点帮扶,制定个性化帮扶措施,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二十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如果遗失或损坏,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属系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就业指导中心登记补领或换领。
第二十一条 顶岗实习。学生在就业状态下(已经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有单位接收函或录用证明、自主择业)可根据就业单位要求顶岗实习。就业单位不要求实习的,可自行联系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实习。办理顶岗实习离校手续必须持用人单位(实习单位)正式邀请函。对学生弄虚作假、骗取单位邀请函或者自己伪造实习邀请函的,实习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其本人或家长承担责任。
第五章 毕业生派遣
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未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派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和升学的毕业生外,其他去向毕业生包括暂缓就业、出国、自主创业、回生源地二次就业的毕业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相应申请并进行登记,对自己就业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同意学院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地。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院不予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就业方案上报并进入派遣程序后,毕业生不宜申请改变就业方案。
第二十六条 改派。毕业后未正式签约的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三年之内可以改派一次;与原单位违约后又新签就业单位,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改派一次。
毕业生改派的三种情况及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一种情况: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后新签就业单位,需要改派到新签单位。毕业生应提交原报到证及新签单位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种情况:毕业生毕业后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要求改派回原籍。毕业生应提交原报到证、个人改派申请和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
第三种情况: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与新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改派到新签单位。毕业生应提交原报到证、个人改派申请、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毕业生户口原则上应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但有以下情况的,户口可迁回原籍:
1. 未签订就业协议;
2. 签订就业协议,单位不能接收户口;
3. 签订就业协议,单位接收户口,但毕业生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须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本人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证明,并提交原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及本人申请,方可办理。
第六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就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就业工作如有意见,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二十九条 就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自律,奉公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
(一)客观公正地评介每一位毕业生,公平、公正地推荐毕业生就业;
(二)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就业指导,及时提供就业帮助;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认真周密地组织安排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接受宴请,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索取钱物,不得利用就业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不得拖延、遗漏发布就业需求信息;
第三十条 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参加校园内外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时,应当维护学院及个人声誉和形象。在择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约、违法、违规和不道德行为等引起纠纷或需承担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涂改、伪造、变造就业协议书,或者为获取新的空白就业协议书而谎报丢失协议书的,毕业生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就业工作人员和毕业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就业工作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院结合市场需求制定每届毕业生的就业目标,对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每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目标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和相关文件对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进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院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参与就业推荐工作,并按照推荐学生就业数量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就业指导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有与上级行政机关最新规定不一致情况时,以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为准。